战后资源委员会钨矿统制研究(1945-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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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宪赋
来源西南大学
出版年2021
摘要
抗战中后期,资源委员会就对钨矿统制提出了各种发展目标。基于实际情况以及对战后国际钨砂市场的预测,资源委员会提出来改革钨矿统制机构,建立国营矿场、发展自办工程以及建立国际钨砂贸易组织的三大目标。为了消除中枢机关缺失,权力分散、管理组织冗杂的弊端,资源委员会提出对钨矿等特种矿产综合管理的机构改革方案。鉴于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自办工程产量不高,成效有限的局面,资源委员会又提出了发展国营矿场,推行机器采矿的发展计划。面对战后国际钨砂市场可能出现的巨大波动,资源委员会提出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目标。战后资源委员会根据规划及情事变迁,对钨矿统制法规、统制机构及统制模式做出了系列调整。抗战胜利之初,资源委员会颁布了《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延续了对钨、锑、锡等特矿的统制。之后,资源委员会解除了锡、汞矿品的管制,并制订了《管理钨锑条例》,但是该条例遭到了立法院的质疑。在与立法院的斡旋中,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出台了《钨锑收购条例》。同时,资源委员会按照改革方案,对钨矿统制中的产收、运输与销售机构进行调整。在江西省政府追求本省钨矿利益的努力下,资源委员与江西省政府共同组建了钨锡矿业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管理钨锡矿产事业,由资源委员会主导的统制模式发生改变。由于战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资源委员会的统制遭到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资源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生产方面,资源委员会大力发展国营矿场、建立自办工程,努力推行机器作业,同时资源委员会通过提供资金贷款,代办物料,实行钨矿包采等方法,扶植民营矿业发展。在运输方面,资源委员会规范了各单位之间的运输规范,同时利用运输护照管理民营运输机构,弥补了自身运力不足的缺陷。在销售方面,资源委员会继续完成抗战签订了易货偿债协定,同时也积极寻找自销市场。此外,资源委员会通过完善法规,提高奖金等手段打击钨砂走私,巩固钨矿统制。在资源委员会的努力之下,战后中国钨业得到较好的恢复,钨产生产规模逐年增加,钨砂销售额也逐渐提高。资源委员会为各工程处购置、安装了大量机械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导致资源委员会推行机械化作业的成效相当有限,但是不失为一次推动钨业近代化的有益尝试。当然,资源委员会钨矿统制也有资金缺乏,周转不灵以及钨砂收购价格过低,伤害矿商、矿工利益等诸多缺陷。中央政府的权威与利益共享是资源委员会钨矿统制政策能够顺利施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钨业管理机构就矿工服役、钨矿盈余等问题发生摩擦,地方也竭力想从钨矿统制中获取更多利益,因此钨业管理处与地方政府的始终存在较大的矛盾。在1941年的财政制度改革中,省方财政收归中央,钨矿盈余不再拨付给省方,破坏了利益共享原则。战后国民政府快速衰败削弱了中央权威,钨矿统制招致了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在湘桂两省政府禁止将钨锑运出省境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不得不宣布废除统制政策,钨矿统制最终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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