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出行领域,数据是金矿还是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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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3卷 总第37卷)——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研究院文集
出版年2020
摘要
随着"新出行"平台的普及,相关"新出行"平台往往收集了海量个人数据,并基于所收集的个人数据进一步形成大数据,构成"新出行"平台性的核心资产。投资人在对"新出行"平台进行投资时应综合评估相关"新出行"平台的资产价值和数据风险,并与"新出行"平台签署投资协议(如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以规避因数据问题而产生的潜在投资风险。此外,投资人在完成投资之后,还应关注"新出行"平台数据的融合使用问题,以充分发挥平台数据资产所带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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