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补偿效应研究摘要
矿产资源,无论可再生与否,均是一个现代社会发展和进步所需的重要物质基础,与社会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为了有效保护现有的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配置,限制乱采滥挖的浪费行为,实现资源持续利用,保障资源代际公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国各区域间的均衡发展,实行合理、有效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必需的。因此,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我国矿产资源税税费制度的补偿可以划分为资源价值补偿、资源生态补偿和资源区域补偿。首先,从理论基础分析,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理论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补偿提供了理论基础,具体来讲,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和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理论为资源价值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资源生态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外部性理论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理论为资源区域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从制度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与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石油特别收益金、矿区使用费、勘察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等。其中,石油特别收益金所占比重最大,高达50%左右,其次是资源税,大约占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总体规模的三分之一,总体来看,我国矿产资源税费规模以较大波动的增速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各个矿产资源税费都已纳入我国公共预算。其次,从实证检验分析,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价格效应、环境效应和区域效应,即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矿产资源的价格、减少“三废”排放量以及缩小区域财政收入差距。另外,以铁矿为例,采用使用者成本法得出结论,我国铁矿资源补偿的制度供给远远达不到补偿需求,应提高铁矿资源补偿税费水平,以弥补铁矿开采损耗,实现铁矿资源税费补偿效应。最后,从改革路径分析,为更好发挥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补偿效应,建议以提高补偿水平、优化补偿功能和完善补偿角度为原则,以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完善特别收益金制度和建立环境修复基金制度为具体改革措施,以降低一般税费负担、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改革、完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使用方向为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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