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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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来源能源与节能
出版年2020
期号第7期
摘要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视为首次登记面积,执行前款扣减25%面积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15 a的,可以准予延续5 a。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十六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自勘查区块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每年3×10~4元/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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